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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发厦门):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税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福建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1、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略) 3、一般增值税退税基本情况表 4、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5、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程序表 6、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复审程序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申请退付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三、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四、退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人在2009年、2010年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向省专员办事处提出退税书面申请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一份)。要求逐票(笔)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申报人印章; 3、增值税缴款书原件(留初审财政机关查验,待销后退回)及复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当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9、纳税人经营的再生资源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需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10、纳税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生产经营用地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用于初审财政机关查验)和复印件,经营用地为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用于初审财政机关查验)和复印件。 11、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的书面材料。 12、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即承诺函)。 13、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在当年第一次退税以后再申请退税时,只需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1、2、3、4、5、11、12、13等资料。 五、退税审批程序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按增值税收入属地原则管理,收入归属地在县(市)的,初审机关为各县(市)财政局,收入归属地在各设区市(含区)的,初审机关为各设区市财政局,各初审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科(股)负责初审工作;省财政厅为复审机关;省专员办为终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