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市发改委负责推进市级以上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并负责市级工程中心的认定、评估和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推进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估和管理。

  市人保局负责推进市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

  市统计局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的统计管理工作。

  四、完善企业研发机构管理机制

  (一)建立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制度

  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工作。各类工业企业要尽快在企业内部建立达到有人员、有场地、有投入、有装备、有特色业务等“五有”条件的技术中心、研究中心、技术处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并努力加快企业研发队伍建设,引进领军人才和研发团队,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加大研发投入、改善研发条件、创新研发机制、提高研发能力,同时定期向统计部门上报有关报表。达到各类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要求的,经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申请、审核、认定等程序,尽快申请认定为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对达到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标准,或经市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培育后达到相关标准的,要通过各业务主管部门尽快向上申报,争创省级、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

  (二)建立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复审评估制度

  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市级以上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运行两年以上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程序主要为材料提交、部门审核和结果确定。对评估优秀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适当运行补助经费,对评估较差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评估较差的,取消其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

  五、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激励机制

  (一)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对经评估为优秀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运行补助。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由受益财政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运行补助。评估优秀率20%左右。

  (二)未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不得申请承担各类市级计划项目,一般也不再推荐申报承担省级以上各类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可独立申请承担各类市级计划项目,独立申请享受企业开发项目备案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五)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制定推进全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相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制定有关政策,做好指导和推进工作。

  (二)强化工作督查和考核力度。把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纳入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体系,明确目标责任,加快组织实施。市政府将对全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季调度、半年总结、年度考核评比制度,每年对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三)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制度,严格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完善运行绩效评估工作。市科技局作为全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扎口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推进工作。各级发改、经信、财政、人保、中小企业、统计、金融办、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