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 32号, 以下简称《规定》), 切实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引导和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正确行使权力, 加强廉政建设, 经省委、 省人民政府同意, 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 的颁布施行, 把组织监督、 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举措,对于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 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切实抓好《规定》 的贯彻落实。 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保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需的机构、 人员和经费。 要按照《规定》 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由纪检、 监察机关和组织、 审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要充分发挥相关单位在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各单位之间的协查和处理机制, 加强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督查。 要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不断探索和创新干部管理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二、 拓展领域, 推进对法定审计对象的全面覆盖 各级党委、 政府和经济责任审计机构要认真谋划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确保审计范围内的主要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推进对法定审计对象的全面覆盖。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 加大对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干部, 公权力大、 公益性强、 公众关注度高以及职务行为影响大的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掌管资金量大的政府性投资公司、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力度。 要在继续巩固和深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市、 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 有计划地对党委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审计。 各地应根据中央有关规定, 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 转任、 免职、 辞职、 退休等事项前, 及时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要进一步前移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关口, 逐步提高任中审计在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比例, 确保不低于30%。 在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要优先安排对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 三、 深化内容, 全面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各地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 注意了解领导干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 经济管理权、 经济政策执行权、 经济监督权和个人廉政 (“四权一廉”) 情况, 积极探索对政府绩效和行政效能的审计,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体系,深化审计内容,加大审计力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要通过对资源利用、 政府负债、 环境保护、 社会保障、 教育卫生等事关可持续发展和国计民生等重大政策落实情况, 公共财政资金安排、 使用、 管理和效益情况, 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审计, 促进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要结合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合理设计审计评价指标,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科学评价。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要严格按照《规定》确立的原则和标准, 区别不同情况准确界定有关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 要通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为各级党委及有关部门科学管理和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可靠依据, 为各级政府强化依法行政观念、 严肃财经纪律、 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 提供准确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