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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11]68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2010年中央补助内蒙古自治区SARS、人禽流感和手足口病防治项目实施总结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2010年中央补助内蒙古自治区sars、人禽流感和手足口病防治项目实施总结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1〕680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自治区疾控中心:

  

  按照卫生厅印发的《中央补助内蒙古自治区sars、人禽流感和手足口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要求,项目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要按照两个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分别进行认真总结。为做好项目总结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按照自治区印发的两个《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总结内容

  

  (一)sars、人禽流感项目

  

  1.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

  

  各盟市组织所辖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组织开展不明原因肺炎、sars和人禽流感病例的监测工作情况,各盟市疾控机构深入所辖医疗机构开展督导和技术指导工作情况,对监测病例进行采样的情况,要有具体数据。

  

  2.职业暴露人群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

  

  按照《全国职业暴露人群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要求,呼市、赤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开展职业暴露人群高致病性禽流感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情况及具体监测和检测数据工作。

  

  3.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各地对旗县、乡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开展不明原因肺炎、sars、人禽流感监测和防治培训情况。

  

  (二)手足口病防治项目

  

  1.开展手足口病重症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标本检测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情况,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2.开展病原学监测情况。各盟市组织所辖旗县疾控中心每月采集5例首诊的普通手足口病病例标本的检测情况,开展病毒核酸检测情况,对所辖旗县(市区)报告的重症和死亡病例采样和实验室检测情况,要有具体数据;

  

  3.各地对暴发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情况,对旗县级疾控和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培训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

  

  中央财政补助内蒙古自治区sars、人禽流感和手足口病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下拨各盟市疾控中心用于不明原因肺炎排查和手足口病监测、处理及实验室耗材、标本运送等使用情况

  

  四、项目的评估

  

  各地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和下一步建议。

  

  以上两个项目实施总结请于2011年7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所,自治区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所负责汇总各盟市项目实施总结。并于2011年7月20日前报卫生厅疾控处。

  

  联系人:自治区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所 宋壮志

  

  邮箱:19973308@163.com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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