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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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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化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政府“一把手”是化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财政和农村工作的领导是相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二) 落实工作责任。 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财政厅具体牵头,农办(经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的化债工作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化债工作机制,财政、农办(经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核实、审计锁定、上榜公示、化解兑付、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 抓好债务监控。 依托债务监管系统,进一步提高化债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债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化解和资金运行情况,通过建立上下联动的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现对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实时监控。

  (四) 开展监督检查。 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锁定债务数额,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稳妥开展债务兑付工作。 要严肃化债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虚报债务、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化债专项资金、违规操作不履行化债责任以及引发重大群体性案(事) 件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严控新债产生。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产生新的乡村公益性债务。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对涉及农村公益事业的支出要做足预算,不留缺口。 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化债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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