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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公告[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7-21
【实施时间】 2011-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哈公告[2011]4号)


  

  为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全市公安机关“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中取得实效,最大限度地捕获逃犯,有效解决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哈尔滨全面振兴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在逃人员提供一个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法惩处那些拒不悔改的违法犯罪分子,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这场斗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属有案在逃、批捕在逃、批教在逃、刑拘在逃,以及服刑、劳动教养脱逃的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违法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有案在逃、批捕在逃、刑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自首后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按《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脱逃的服刑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刑。有立功表现的,可作减刑处理。

  

  对投案自首的一般犯罪在逃人员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在逃人员,在如实供述罪行,不妨害诉讼顺利进行,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投案人员,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在保证诉讼的前提下,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可以不将其收监。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家属及亲友或其他知情者,要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劝其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其家属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或将其扭送至公安司法机关、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藏匿处所、资助财物、交通工具或者出假证包庇违法犯罪人员的,将分别以包庇、窝藏和伪证罪从重处罚。

  

  四、公民应当履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公安司法机关对公民检举揭发线索的,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对举报有功公民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司法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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