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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遵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

[接上页]
1.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使用情况;

  

  4.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责任单位: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批准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等。

  

  责任单位:物价部门

  

  (九)民生信息。

  

  1.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3.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责任单位:民政、残联等部门

  

  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责任单位:住建、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等部门

  

  5.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出售、出租,以及住房保障机构等情况;

  

  责任单位:国土、住建等部门

  

  6.垄断行业、中介服务、公共服务价格、收费和价格调整等情况。

  

  责任单位:物价部门

  

  (十)社会管理。

  

  1.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公开招标条件、程序和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责任单位:发改、住建等部门

  

  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责任单位:住建部门

  

  3.影响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新闻办公室、市应急委相关职能部门

  

  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

  

  责任单位:环保、卫生、安监、食品药品、工能委、质监、教育、交通等部门

  

  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责任单位:国土、住建、工能委等部门

  

  6.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责任单位:住建部门

  

  (十一)人事信息。

  

  1.人事任免信息;

  

  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计划、程序和结果。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3.事业单位招录信息。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二)其他。

  

  职能范围内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部门网站、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要依托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各类政府信息,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二)行政机关应在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利用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数据提供查阅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三)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编印的可以公开的各种文件、综合性资料等信息,自编制完成或更新、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文档和电子版方式送交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四)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公开。

  

  (五)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六)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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