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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粤环[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略)。

  二、指标解释

  (一)考核分区。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村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

  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各县(市、区);惠州市:市区、惠东县、博罗县、惠阳区;肇庆市:市区、高要市、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省环保厅备案。规划应实施1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按照省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明确乡镇、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以上(含ⅲ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应急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物种指在当地生产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环保、经贸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10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广东省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全县(含县级市)80%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广东省生态乡镇”。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三)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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