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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一)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基础扎实。编制或修编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三)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四)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五)群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考核指标 (略) 三、指标说明 (一)考核分区。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乡镇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 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各县(区);惠州市:市区、惠东县、博罗县、惠阳区;肇庆市:市区、高要市、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要求乡镇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编制或修编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人大或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 指标解释:按照原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1年以上;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且获命名或公告。该市级指各地级以上市。 考核要求:查看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能够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基本农田得到了有效保护。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没有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