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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调查[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吸取今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吸取今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2011〕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加大预防、监管监察、责任追究“三个力度”,全国煤矿安全形势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重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发生了4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69人死亡,占煤矿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44.4%和45.7%,水害防治形势严峻。

  今年以来水害事故的主要特点是:小煤矿水害事故占70%左右;二季度之后水害事故上升;少数地区水害多发;透水水源以老空水和地表水为主;透水地点多数发生在掘进头。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些矿井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机构、探放水设备、防治水技术人员不到位;防治水基础工作薄弱,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没有查明矿井和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防治水措施和雨季“三防”工作不落实,盲目开采急倾斜煤层,防隔水煤(岩)柱留设不合理,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违规建设井下防水墙,非法、超层越界开采;出现透水征兆时或暴雨洪水期间不严格执行停产撤人制度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预防为主、从零开始的理念,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害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和严重损失。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将水害防治列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开展水害防治检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辖区内防治水重点地区、重点矿井,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1〕21号)要求,认真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令煤矿企业要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规定配备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建立健全矿井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账,真正做到地质图件与实际相符,为防治水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对于新建或技改矿井,凡地质资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准开工;新建矿井井筒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三、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不得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不得用打钻、掘进出煤代替探放水。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组织生产。

  四、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开采,极易抽冒、引发事故,今年多起水害事故均与开采急倾斜煤层有关。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要加强水害隐患的排查工作,特别是要排查采空区是否积水、煤层露头是否彻底充填,防止采空区积水、地表水通过裂缝(隙)与井下沟通,引起抽冒,发生事故。

  五、严禁违规在井下构筑防水墙。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原来已建设使用的防水闸墙,应当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逐个检查,有隐患的要立即加固整改并加强日常观测,存在严重隐患的,要立即拆除并制定安全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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