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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综函[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与资金筹措情况的通知

[接上页]


  (三)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将填报完整的《2011年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附表1)、《2011年续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附表2)及相应书面报告(均含电子版),于2011年8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单列市有关数据由省级部门汇总报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高峰

  

  联系电话:010-68551583;68553554(传真)

  

  电子邮箱:gaofeng@mof.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刘勤

  

  联系电话:010-68502485;68502480(传真)

  

  电子邮箱:tzscjc-gj@ndrc.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翟波

  

  联系电话:010-58934220;58934746(传真)

  

  电子邮箱:bzsghc@mail.cin.gov.cn

  

  附件:1.2011年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

  

   2.2011年续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表1:

  年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套、万元

  
 2011年新开工工程套数 2011年新开工工程总投资 政府投资需求2011年资金筹措情况
 其中:2011年计划完成投资 其中:项目资本金需求 合计 财政预算安排企业、个人  自筹社会融资其他渠道安排资金
小计 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其中:1-6月到位公积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 其中:1-6月到位
中央补助 省级补助市县公共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其中:1-6月到位 其中:1-6月到位 其中:1-6月到位 
总计                       
一、保障性住房                       
1、廉租住房                       
其中:新建廉租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                       
4、限价商品住房                       
二、棚户区改造                       
1、城市棚户区                       
2、国有工矿棚户区                       
3、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                       
4、垦区危房                       
5、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                       


  注;“廉租住房”一栏包括新建廉租住房和购买、改建、长期租赁廉租住房,不含租赁补贴。

  

  省级财政厅(局)印章 省级发展改革委印章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章

  

  附表2:

  2011年续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套、万元

  
 2011年续建工程套数 2011年续建工程投资需求 政府投资需求2011年资金筹措情况
合计 财政预算安排企业、个人  自筹社会融资其他渠道安排资金
小计 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其中:1-6月到位公积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 其中:1-6月到位
省级补助 市县公共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其中:1-6月到位 其中:1-6月到位 其中:1-6月到位 
总计                    
一、保障性住房                    
1、廉租住房                    
其中:新建廉租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                    
4、限价商品住房                    
二、棚户区改造                    
1、城市棚户区                    
2、国有工矿棚户区                    
3、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                    
4、垦区危房                    
5、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                    


  注:“廉租住房”一栏包括新建廉租住房和购买、改建、长期租赁廉租住房,不含租赁补贴。

  省级财政厅(局)印章 省级发展改革委印章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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