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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财[2011]101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方案》的通知

  (农办财〔2011〕10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部业务主管各社团:

  

  根据《农业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农财发〔2011〕61号)和《农业部关于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财发〔2011〕71号),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农业部2011年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方案》,经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随治理工作总结报送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农业部2011年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方案

  

  
二о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农业部2011年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方案

  


  根据《农业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农财发〔2011〕61号)和《农业部关于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财发〔2011〕71号),制定农业部2011年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全面总结“小金库”治理工作经验,深入剖析产生“小金库”问题的原因,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监督等方面入手,按照先易后难、注重实效、长期管用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出台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前

  

  坚持教育在先,防范在前,继续开展部属单位领导干部财务管理能力建设,同时将财经纪律和财经法规教育列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教育防范机制。2011年,在制定和实施干部培训计划及党员干部理论学习中安排财经纪律和财经法规教育内容,强化各级干部的遵纪守法观念、廉洁从政意识和财经业务素养,提高不设“小金库”、防治“小金库”的自觉性。此项任务由人事劳动司负责,会同财务司落实。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

  

  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加强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部门预算、“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国有资产、财务核算等管理办法,提高资金资产使用及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是完善综合预算制度。2011年6月-11月,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认真编制2012年财政拨款收支计划的同时,认真编制其他资金(除财政拨款以外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收支计划,保证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加强对其他资金的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收支测算方法,提升其他资金预算编制质量,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制定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规程》。此项任务由财务司负责落实。

  

  二是完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制度。2011年6月-11月,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2012年“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和会议费预算,其中公务接待费(含外事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以及二、三类会议费原则上应通过基本支出公用经费解决。此项任务由财务司负责,会同国际合作司、办公厅落实。

  

  三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农财发〔2010〕102号),督促指导部属各单位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核审批流程并报部备案,规范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土地、房产、软件资产管理。此项任务由财务司负责,会同有关司局落实。

  

  四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2011年6月-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会计制度,以及近年来财政部和我部出台的财务管理规定,制定印发《农业部2010-2011年度会计基础工作评比方案》,指导我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核算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此项任务由财务司负责落实。

  

  (三)强化监督,落实问责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把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紧密结合,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进一步完善“小金库”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司局和单位,一律取消本年度绩效管理及其他各项评优获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一律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理处分。此项任务分别由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及有关司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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