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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文产函[2011]126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产函〔2011〕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广电厅(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实施国家动漫精品工程,通过申报和评审,扶持和资助动漫精品的创作、生产、推广和传播,推动动漫产品进一步品牌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1年8月1日-9月30日。

  

  二、申报单位

  

  在我国合法注册成立、从事动漫产品制作和经营的内资法人单位。

  

  三、申报内容

  

  国家动漫精品工程主要扶持优秀动漫创意和优秀动漫产品。其中动漫创意是指具备基本动漫形象、角色设定、剧情安排、场景设计的成熟构思,并已形成具有可操作性、产业开发价值的实施方案。动漫产品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于2009年1月1日后创作、生产、开发完成的动画电视、动画电影、漫画、动漫出版物、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及动漫形象。

  

  四、申报条件

  

  申报的动漫创意、动漫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艺术表现创意新颖,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三)具有品牌化、市场化、产业化开发价值;

  

  (四)知识产权由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我国国籍自然人所有。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的动漫创意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动漫创意申报表(见附件1);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

  

  4.动漫创意具体创作、策划方案(需包括动漫形象设计图、角色设定、剧本、场景设计,5-10分钟样片或相应原画、样稿等);

  

  5.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申报项目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6.产业化营销方案(以申报项目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方案,以ppt格式);

  

  7.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的动漫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动漫产品申报表(见附件2);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

  

  4.动漫产品样品及相关许可证明复印件;

  

  5.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申报项目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杂志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6.产业化营销方案(以申报项目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方案,以ppt格式);

  

  7、获奖(如有)证明复印件、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程序

  

  申报漫画、动漫出版物、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及动漫形象项目的申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进行申报。接受申报的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向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申报(电子文件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或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申报动画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动画片、动画电影的申报单位通过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厅(局)向广电总局申报(电子文件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厅(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动画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动画申报材料送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动画电影申报材料送广电总局电影局。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可参照上述申报程序直接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申报项目的思想性、艺术性、创新性和品牌化、市场化、产业化价值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最后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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