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为加强和规范城中村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城中村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降低城中村火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消防安全工作标准

  1.城中村有市政管网的,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安装室外消火栓;没有市政管网的,必须保证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设置两处以上的室外水源。

  2.城中村内主干道必须保持消防车道畅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建(构)筑物必须依法拆除。

  3.对于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违法经营性场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

  4.居住建筑内开设旅馆等经营性场所的,其建筑公共部分、电动车充电房间等部位必须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简易喷淋,并在楼梯间设置相应的防排烟设施。

  5.建筑物内必须按照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备水桶、灭火器等基本的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城中村,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置小型消防车、消防巡逻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

  6.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消防教育和培训,掌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等技能。

  7.建筑物内的电气线路必须依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穿管(槽)进行防火保护,不得私拉乱扯。

  8.城中村应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张贴、悬挂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标识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消防组织建设

  1.消防工作实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制。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辖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村(居)民治安保卫委员会主任是辖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辖区消防工作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

  2.各村成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组成的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治安保卫委员会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具体开展自查、互查、督查,负责消防巡查、宣传和扑救等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居)民自防、联防和互助组织,每个村都要建成由巡防队员组成的人数不少于10人的志愿或者义务消防队,有条件的乡镇办、城中村要依托消防巡逻车建立多种形式应急救援队伍。

  三、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1.检查巡查制度。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每周对本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村志愿消防队每日对村民楼院、家庭进行防火提示、消防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2.督促整改制度。检查中,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督促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改正的责令限期整改。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参加检查人员签字。

  3.隐患报告制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限期不能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辖区派出所。

  4.宣传教育制度。应加强对居住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等基本消防知识能力的教育,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活动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5.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解决辖区消防工作问题。

  6.应急处置制度。熟悉辖区的道路、水源、消防设施及单位内部情况,建立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7.隐患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群众正当的隐患举报,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检查和报告。

  8.督导奖惩制度。将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年工作考评之中,按照《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郑州市消防安全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