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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建建通[2011]393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意见

[接上页]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严禁肢解发包工程,严禁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报设计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单位要履行第一主体责任。一是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项目经理不得以项目副经理等其他人员替代,且在现场的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2天,其他管理人员要常驻施工现场。二是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验批要严格满足规范要求,并全部实行见证取样,严禁使用检测不合格的产品,确保钢筋、水泥、混凝土、砌块和预制构件等产品质量。严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温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使用。三是严格钢筋加工管理。钢筋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加工,盘条钢筋调直加工严禁采用冷拔方法,采用冷拉方法的应严格按照规范控制冷拉率。严禁使用“瘦身”钢筋和检测不合格的钢筋。四是提倡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混凝土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应严格采用重量配合比,不得采用体积比。每一楼层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均要实行同条件养护,并经见证取样检测合格。施工组织实施必须在保证混凝土强度等实体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五是严格按图施工,并加大质量通病治理力度。如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屋面均应按规定做24小时以上的蓄水试验合格。外墙防水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规范施工,避免外墙渗水。六是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保证安全投入。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远程实时监控,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实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取样负责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必须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签订检测合同;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要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由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取样并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对取样的真实性和检测结论负责。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于5个工作日书面内报告项目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

  

  (五)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全过程旁站监理方案,并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旁站监理必须满足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监理记录必须完整。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下浮。

  

  三、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社会参与监督力度,一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网络论坛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得相互推诿或拖延。对因相互推诿或拖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众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建设单位、质量监管机构要按规定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三是建立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姓名。没有设置的,不得竣工验收。

  

  各地、各单位要以务实高效的业务能力,“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扎扎实实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坚决把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关,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放心、可靠的住房,让他们安居乐业。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从事的职业负责,对自己的良心负责。

  

  厅举报电话:0851-5360366(质量);0851-5360271(安全);

  

  0851-5360880(住房保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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