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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郑政〔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污染减排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基本内容,是改善环境质量、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十一五”期间,我市认真落实环保优先方针,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深挖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的潜力,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情况下,两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基本得到控制。经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核定,2010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68万吨,比2005年下降25.28%;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29万吨,比2005年下降22.10%,两项主要污染物均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一五”期间分别减排16.7%和15.6%的目标,环境质量得到不断改善。但是进入“十二五”期间,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不断提高,我市产业结构现状尚未根本改变,一些重点难点环境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以氨氮为代表的水体污染尚未有效解决,出境水断面超标现象尚未遏止,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加剧,光化学烟雾、灰霾天气频繁发生。

  为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战略目标,应抓住“十二五”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战略机遇期,继续强化污染减排,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二五”减排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规划指南》)中对“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和减排比例进行了明确:关于主要污染物控制因子。“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在“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的基础上,增加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控制因子,对上述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国家总量控制,统一要求、统一考核。关于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比例参照“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比例(我市为16.7%),各地工业水污染物减排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十二五”主要水污染物减排比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比例参照“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比例(我市为15.6%)。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扩大总量控制范围:一是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主要切入点,将农业污染源纳入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二是实行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排放控制,重点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行国ⅳ油品供应。

  二、“十二五”减排形势

  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今后五年以至中国经济发展的相当长时期,我们要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主线,要充分利用这样一个机会,调整经济结构,解决中国经济长期以来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使经济的发展与人口、环境和资源相适应。”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污染减排作为破解资源环境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瓶颈制约的重大举措,作为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安排,把减排约束性指标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硬杠杠,强化政府责任,努力形成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的局面。污染减排已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十二五”期间,我市处于建设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的重要地位,经济高速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发展,资源能源与环境矛盾将更加突出,污染减排面临较大压力。

  (一)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

  我市属于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消耗大,高耗能结构突出,火电、水泥、能源、化工等行业在经济增长中所占份额依然较大,粗放型发展导致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十二五”期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预计将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5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4.3万吨,氨氮排放量0.33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9.7万吨。

  (二)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潜力不足

  “十一五”期间,我市污染减排主要依赖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运营。目前,全市现有日处理污水能力137万吨,所辖6县(市)、上街区全部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市12家燃煤电厂571万千瓦装机容量共29台机组,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并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将主要依赖于工业行业的深度治理,大蒸吨燃煤锅炉以及有色、冶金、建材等非电行业的脱硫脱硝治理等工程减排措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持续减排的潜力不足,加上结构减排过程较为缓慢,监管减排形成的有效削减量余地较小,这些措施可形成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能力已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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