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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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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每年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现有投资渠道中统筹安排;科研、监测、宣教等能力建设投资由财政厅以专项资金形式给予补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其所在地省级财政预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其所在地的市、县或所属主管部门财政预算。开展旅游的自然保护区,每年应将一定比例的旅游收入作为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资金。同时,要努力拓宽自然保护区的投资渠道,争取国内外资金支持,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经验和模式,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

  

  七、增强科技支撑

  

  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各保护区应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自然科学普及平台功能,吸引科研院校到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与教学实习,建立人才交流与合作培养等有效机制,定期举办或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班,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科研能力水平。

  

  八、加强领导和协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健全管理机构,积极划建自然保护区,建立当地居民参加的自然保护区共管机制,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制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发布相关信息。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农垦局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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