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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五)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依法保密不予公开的。 第十三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存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推荐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推荐单位或个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到推荐材料。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或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学科(专业)评审组获奖建议以会议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市专利奖一等奖表决结果以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市科学按术进步奖二等奖、市专利奖二等奖表决结果以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决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当年评审委员会成员。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五章 授奖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视贡献奖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奖金,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市专利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l万元。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总数和奖金数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奖获奖项目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属组织完成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五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