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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日常督查报告制度和财政扣缴程序。建设、城管、环保、水务、林业、国土资源、煤炭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实施意见要求,按季度将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上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统一汇总核实后需实施财政扣款的转市财政直接划拔款项。

  五、制定完善经济政策,积极开展环境有偿治理和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市环保局对相关县(市、区)地表水设置考核断面,明确责任目标。其中市区内西流湖、索须河、十七里河等部分未整治到位河段和索须河、金水河、七里河、熊耳河等整治到位河段,按照《关于郑州市生态水系流域污染实施有偿治理的通知》(郑政文〔2011〕127号)规定,对其水污染实施有偿治理;其他地表水依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9号)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对断面责任政府或管委会按季扣缴生态补偿金。对于无法科学设置河流责任断面和目标值的城区,分别按各区上年度常住人口(以统计数据为准)每人每月2元计算生态补偿费,由各责任政府按季度直接向市财政缴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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