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298号
【颁布时间】 2011-07-27
【实施时间】 2011-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

[接上页]
三、落实措施,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和创业促就业工作

  (一)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三类群体创业促就业工作。一是在大学毕业生中大力实施“实现自身价值创企业工程”。引导大学毕业生努力实现知识优势、技术优势和理论成果的转化应用,大力推进大学生机会型创业。要充分激发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活力,建立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和孵化基地,为入驻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低门槛创业机会和多方位扶持服务。二是在少数民族中实施 “自谋职业创就业工程”,注重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围绕民族特色第三产业和小加工业等,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实现该人群谋生创业就业;三是在城市失业人员中实施“改善生活创家业工程”,注重引导失业人员围绕服务业、商贸零售、餐饮服务、社区服务、产品加工等个体经营,实现生存型创业。要着力解决三类群体创业过程中存在的资金难、场地难、办事难和政策缺、服务缺、能力缺等难点问题,通过完善和落实政策、开辟创业场所、提供融资服务、进行咨询指导、简化审批手续、开展帮办代办和创业培训等帮扶措施,促进更多的人成功创业。

  (二)完善政策,为创业者提供更为宽松的创业环境。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是推进创业促就业的核心。根据自治区安排部署,我市已制定出台一系列促进创业的扶持政策,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每一个创业者都能真正享受到创业扶持政策。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切实放宽创业主体资格、经营场地、经营范围、出资期限等准入条件,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的作用,在二次贷款的贴息问题和贷款额度和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方面迈出新步伐。要按照“少取多予”方针,在场地租赁、土地划拨、税收返还、帮办代办、创业与技能培训等方面制定出台更加优惠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成本,提供更为宽松的创业环境。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创业能力。一是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等活动,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二是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采用多种方式培训,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要加强对创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坚持推行“七项制度”,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规范标准组织教学,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四是要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力量的培养。要制定全市创业培训师资与咨询指导专家队伍建设规划,经常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提高创业培训教师和咨询指导专家的专业水平。

  (四)搭建平台,加大资金扶持,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创业服务。一是要在2011年底以前建立健全市级和区(县)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配备力量,保障经费,对人员编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先从内部调剂使用;仍不足的,根据工作需要,从未就业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一部分劳动保障协理员充实力量。积极探索在街道(乡镇)建立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做法。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机构中创业服务工作站和创业助理员的作用,完善涵盖政策咨询、项目推荐、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为一体的“一条龙”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二是加快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区(县)要加快步伐、加大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批发市场、科技园、工业园区、创业一条街、大学生创业园等,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成熟各类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场所,采取整合社会资源建基地、政策投资建基地、依托工业园区建基地、依托特色产业建基地等措施,针对大学毕业生、少数民族、城市失业人员、妇女等人群创业就业需求,因地制宜建立一批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服务到位、定位明确的创业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孵化扶持,帮助他们顺利渡过初创期以促使创业企业加速发展。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创业载体建设工作的指导。到2012年6月底,在新建设、挂牌2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基础上,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技术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米东区6个区,要在本辖区内新建成、挂牌命名至少各1个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1个创业园区、1个创业一条街。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高新技术区(新市区)、米东区4个区,要在本辖区范围内建成、挂牌命名至少1个区(县)级农村创业示范基地或农村创业园区。三是各级政府要设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创业引导性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基地、开展融资服务与帮办代办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经费。从2011年起的5年间,市级每年筹集使用500万元创业引导性资金;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技术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米东区每年筹集使用不少于200万元创业引导性资金;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每年筹集使用不少于30万元创业引导性资金。

  (五)扩大宣传,努力营造全面创业的社会氛围。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创业宣传,建设创业文化,营造良好创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网络等现代媒介资源,创新宣传方式,采取典型宣传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创业促就业各项政策规定,宣传创业能够群众带来的好处,使广大群众掌握政策、得到实惠。要通过组织开展创业大赛,举办创业论坛,开展创业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各类创业者的更新创业理念、提高技能水平和创业能力,在全市营造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附件: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及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职责分工表(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