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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加强日常管理。市旅委和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每年应不定期地抽查金牌导游员的团队接待记录,对其服务的游客进行回访。定期安排金牌导游员为新入职的导游开展景点和沿途讲解的培训,市旅委对培训质量进行测评。 (二)建立金牌导游员复核制度。市旅委在评选次年对金牌导游员政治品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培训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并反馈给金牌导游员及其所在旅行社。金牌导游员带团服务质量和培训质量测评结果以及旅行社根据金牌导游员工作表现作出的书面评价,作为复核内容。 (三)建立金牌导游员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金牌导游员录用、晋升、辞职、下岗、退休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旅行社和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报市旅委备案。 四、金牌导游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各级旅游部门应定期听取金牌导游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金牌导游员应定期参加市旅委组织的培训。因故请假时间超过培训课时三分之一的,复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三)金牌导游员应主动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接待活动和志愿者活动,履行旅游城市形象代言人的责任。市旅委组建以金牌导游员为主体的杭州市品质旅游服务队,金牌导游员应积极参加相关活动,每人每年参加品质旅游服务队活动少于10天的,复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五、惩戒措施 金牌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以虚假事迹骗取金牌导游员荣誉称号的; (二)无故缺席各级旅游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 (三)复核未通过的; (四)调离导游工作岗位半年以上的; (五)被游客投诉有重大问题并被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六)导游ic卡年度累计扣分超过5分,或未参加年审及年审未通过的; (七)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九)违反其他旅游管理规定的。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经市旅委核实认定事实依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金牌导游员的荣誉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终止其享受的各种奖励政策。 六、本办法由市旅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