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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天然橡胶标准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订过渡期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天然橡胶指定检验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所对天然橡胶标准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见上期所公告[2011]7号),并对国产天然橡胶实行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见上期所公告[2011] 8号)。相关工作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订内容(除国产天然橡胶品牌注册和品牌交割部分以外),自ru1208合约开始执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产天然橡胶实行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进口3号烟胶片仍按原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新入库的国产天然橡胶按照品牌注册管理规定生成标准仓单,每张标准仓单面值5吨且所对应的天然橡胶为同一品牌。2012年7月23日后,新生成的标准仓单面值为10吨。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生成的天然橡胶标准仓单可继续使用。 (三)2012年7月23日收盘后,在交割有效期内,面值为5吨的同一品牌的标准仓单每2张转换为1张面值10吨的标准仓单。转换后,原两张面值5吨的标准仓单有效期长短不同的,新标准仓单有效期以时间短的为准。 三、指定交割仓库和检验机构过渡期的工作安排 各指定交割仓库应做好天然橡胶出入库和存储管理,新入库天然橡胶按品牌堆放,切实做好新旧标准仓单和仓单持有者的盘点、统计与跟踪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交易所。 各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天然橡胶(期货)检验细则》,确保修订的天然橡胶标准合约及相关细则平稳实施。 四、会员端技术系统安排 各会员单位应与其技术系统和行情系统供应商联系,制订新旧合约过渡期间合约细则和技术参数的修改措施,并参加我所组织的交易结算测试,确保安全过渡。 五、本通知所涉天然橡胶标准合约和相关实施细则过渡期安排未尽事宜,由交易所另行发文通知。 联系人:王海洋,电话021-68401462; 潘伟春,电话021-68400326; 王 芳,电话021-68400006。 上海期货交易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