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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福州市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商贸服务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市容局、财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的范围、品种、时间 试点范围:在福州市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等各类市场销售的新鲜蔬菜、猪肉、水果、水产品逐步实行市场准入。 试点时间和品种:按照分阶段、分品种的原则实施。 第一阶段:2011年6月-2011年底,试点品种为叶类蔬菜、豆类蔬菜,猪肉,各类水果,大黄鱼、鲢鱼、罗非鱼、南美白对虾、鲍和海带。 第二阶段:2012年1月-2012年底,试点品种增加茄果类、瓜类蔬菜,草鱼、鳙鱼、鳜鱼、鲳鱼、带鱼、鳗鲡、海鳗、鲈鱼、真鲷、大鲮鲆、美国红鱼、梭子蟹、花蛤、缢蛏等品种。 第三阶段:2013年起,福州市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主要新鲜蔬菜、猪肉、水果、水产品全面实行市场准入。 三、试点准入条件 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水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 2、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 3、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的进口农产品; 4、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非进口农产品; 5、提供农产品产地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 6、超市、仓储企业、配送中心、连锁店等从事农产品销售、储存的市场主体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的开办单位对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 四、试点准入农产品检测项目 以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检测项目确定原则》(农质安发〔2007〕6号)、《关于调整部分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必检项目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3号)等相关要求开展检测。 五、职责分工 (一)农业局 1、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种植源头质量安全监管, 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处理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 2、加强对蔬菜种植户生产投入品的监督和指导; 3、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基地建设;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种植养殖源头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对属于我市种植养殖的不合格农产品进行追溯查处; 5、加强“瘦肉精”残留监控; 6、做好生猪检疫工作; 7、加强对县(市)区农业部门指导; 8、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加强监控; 9、做好农产品的抽检工作,协助配合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不合格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二)海洋与渔业局 1、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产品养殖源头质量安全监管,对生产或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查,处理生产、销售不合格水产品行为; 2、加强对渔业养殖户生产投入品的监督和指导; 3、推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促进水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基地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