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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批发市场至养殖源头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5、指导福州市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设立水产品检疫检测机构开展自检; 6、强化县(市)区海洋渔业部门的一线检测力量; 7、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水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加强监控; 8、做好水产品的抽检工作,协助工商部门做好流通领域水产品的抽检工作,协助配合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不合格水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三)商贸服务业局 1、加强定点屠宰厂肉品质量管理; 2、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督促各定点屠宰场配置专职肉品品质检验员,开展检验工作; 3、建立肉类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 (四)工商局 1、对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2、负责市场准入交易秩序的维护,指导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业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准入场经营协议; 3、负责监督各项准入措施的落实,制定并实施不合格农产品的产地退出制度; 4、加大对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 5、依法查处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 (五)卫生局 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在餐饮领域指导做好现场消毒和货物处理工作。 (六)市容局 负责街头流动无照经营农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财政局 负责市场准入工作经费的落实。 (八)各县(市)区 1、对照市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工作方案;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种植户、养殖户进行监管; 3、为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出具证明。 (九)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等单位 要按照《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测,严把进入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源头监管。一是加大对农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力度,积极推广使用环保的配合饲料和安全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养殖生产者科学防病、合理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加大对重点养殖区域、主要养殖品种的药残监控力度。二是健全和规范健康种植、养殖记录制度,加强农产苗种和养殖生产监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不健全、产品质量不合格、拒绝质量抽检或不接受监管的农产种植、养殖苗种生产单位依法查处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种植养殖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三是开展健康养殖科技培训。加大对农产品种植、养殖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种植者、养殖者素质,形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群众基础。四是提高从业者质量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向农产品种植养殖业主及从业人员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生产的自觉性,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五是继续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实现养殖环节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加强生态种植养殖、标准化种植养殖等农产品健康种植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增强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加强市场宣传。在全市开展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业主、农产品经销商、消费者、农产品生产从业者等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大财政扶持。除日常工作经费外,市场准入实施后,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准入措施落实。 (四)调整、充实执法、检测人员,保证农产品准入工作正常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