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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范城镇雨水与污水排放,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污水的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我部起草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部决定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中拟新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1、污水处理厂的技术负责人、生产运行关键岗位人员职业资格许可: “污水处理厂的技术负责人、生产运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资质许可: “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听证会定于2011年8月26日上午在北京世纪国建宾馆举行。 三、听证会代表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代表5名,污水处理从业人员代表5名,地方排水主管部门代表1名。 2、特邀排水与污水处理专家代表2名。 听证会代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从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报名。报名时间自2011年8月8日起,截止时间为 2011年8月17日下午5时整。 (二)报名方式 采用传真方式报名,传真号为:010-58933552 联系人:王萌 58933962 (三)报名要求 单位报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代表单位参加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以及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个人报名的,须年满18周岁,并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报名者所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名无效。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确定后,由我部书面通知。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代表单位参加听证的,应当有单位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在指定时间、地点领取参会证,凭证进入会场。 京外个人代表在京参加听证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承担,其他代表的上述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附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 为保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顺利进行,制定如下规则: 一、听证会人员组成 1、主持人1名,听证员2名,书记员2名; 2、起草机构介绍人2名; 3、听证会代表13名。 二、听证会程序 1、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参会证,凭证进入会场; 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到会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起草机构介绍人、听证会代表,宣布听证事项及注意事项,告知听证会代表权利和义务; 3、起草机构介绍人介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设定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 4、听证会代表围绕听证事项发言,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 5、主持人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主持人职责 1、主持听证会,确定听证会代表的发言顺序; 2、维持听证会秩序,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 3、全面、客观、公正地听取听证会代表的陈述意见; 4、就听证内容询问听证会代表、要求听证会代表提供相关材料和依据。 四、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听证会代表的权利 ①经主持人许可,进行发言; ②提出支持自己陈述意见的相关材料和依据。 2、听证会代表的义务 ①遵守听证会的规则和纪律; ②保证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③根据主持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④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采用 1、听证会代表有书面意见材料的,可以提供书面意见。 2、会后对本次听证会代表意见进行汇总,采纳情况将反馈听证会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