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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3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07-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0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修订)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八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九条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附件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1-1 发行人申请报告

  1-2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1-4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

  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2 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

  2-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 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章  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 发行人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3-2 最近3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3-3 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4 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3-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 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2 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3 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

  4-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4-5 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

  4-6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编制说明:

  前述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及电子文件3份。

  

  附件2:

  
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经[ *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年度第[ * ]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大会”)批准,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发出认购邀请书(简称“本邀请书”),诚邀贵公司/您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以下为本次发行认购的具体事项,敬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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