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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安监局
【发文字号】 津安生[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8-05
【实施时间】 2011-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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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格标准,注重整改

  

  国家安监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已经颁布和下发了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企业要对照行业标准制定各自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企业达标基础档案;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特别是要加强对属地企业包括中央、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注重在隐患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实施跟踪督办;对不具备达标或未达标的企业,要督促加强整改,限期达标;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三)分级实施,严格考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要求,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对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有关事项,由国家有关或授权单位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具体办法按照各行业实施方案执行。市安委办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出具体安排,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要求积极推进,确保实效。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一批;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要促进达标升级,改造提升一批;对在本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巩固发展一批。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标准化建设涉及安监、建设交通、交通港口、质监、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各部门要在市、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推动、企业自主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综合安全监管合力,推动各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深入开展。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各区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切实抓好相关工作落实,要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按照“突出试点、以点带面”的工作原则,专人负责,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开展,加快实现企业高标准达标。

  

  (二)严格考核,完善奖惩机制

  

  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四个一批”的工作要求,切实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许可、日常监管执法、风险抵押金缴纳、评优评先、奖惩考核、事故处理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安全监管的整体作用。各区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予以考核,并将作为对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及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进度迟缓、积极性不高、未完成既定数量任务的区县和相关部门,将严格核减考评分数,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经考评合格,取得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资质的企业,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职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缴存费率可按比例适度下调。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万里行”等系列活动的开展,广泛掀起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热潮;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考评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类舆论媒体,积极宣传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具体标准要求,营造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的参与和推进作用,通过推广选树“创新能手”、“安全示范岗”和创建“样板企业”、“样板车间”等典型引路的形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市安全监管局将及时总结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并适时组织召开全市范围内的现场交流会和推进会,通报全市安全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推广达标样板企业的典型经验,全面促进和推动我市各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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