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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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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十)各产煤县(市、区)每年要对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进行统筹规划,每半年要全面检查一次,对于安全质量标准化严重滑坡、未达到年度规划等次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对于发生事故的矿井,要重新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验收,达标后方可复产;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生产矿井必须达三级以上(其中通风专业必须达二级),年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上的生产矿井必须达二级以上,建设矿井按上述要求同步达标。

  

  (十一)各地要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国有重点及地方煤矿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正常生产的煤矿每个矿井至少应配备2名全日制中专以上、煤矿相关主体专业(采矿、通风安全、机电等)的技术人员,资源整合和技改煤矿至少应配备1名技术人员。到2014年,全省每个煤矿至少应配备4名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制定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规划,确保全省所有产煤县(市、区)和生产矿井在2013年底前达标。建设矿井(新建、技改、资源整合)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所有矿井每个采、掘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在井下作业地点手上交接班,每个矿井至少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所有矿井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十三)各地要加强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管,资金未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未配备、采煤工作面未密闭、掘进工作面未核定、班组长未培训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开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整合技改煤矿技改工程“月单进”(每个月掘进进尺)现场验收考核制度,每月由煤矿企业申报,驻矿安监员现场核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抽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对连续两月未完成计划者,须停产整顿;对借整改、整合之名违法进行煤矿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关闭。

  

  (十四)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公示制度,并在煤矿井口悬挂公示牌公示。煤矿采掘头面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重新核定和公示。发现“三超”(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十五)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把企业执行情况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

  

  (十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精神,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小型煤矿机械化建设规划。要合理采掘部署, 矿井集中运输巷必须布置在岩层中,生产矿井未经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未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要推动煤矿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大力推广综采、综掘、机装、柔掩、锚网喷等先进适用技术,2011年底前必须淘汰仓储式采煤法、多支路采煤法、巷道式采煤法、高落式采煤法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和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柱等国家明令禁止支护方式及设备。201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壁式采煤方法。

  

  (十七)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六大系统”完善建设规划,并确保按期完成。要积极推广和应用物联网化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加快紧急避险系统建设。201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十八)强化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的培训,每年定期对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坚持实行分工种、岗位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培训效果。所有新工人、转岗、轮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积极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班组建设的经验,强化基层班组建设,班组长每年轮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十九)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和队伍,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和探放水设备,并认真开展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形成水患调查报告;存在区域性煤矿水患的地区要制定区域性监控措施,存在重大水患的矿井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水患论证,并严格落实水患论证提出的防治水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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