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安[2011]554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11〕554号)


  

  各分局,相关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的要求,在国家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实施前,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告知承诺登记凭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现就有关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承诺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交《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承诺书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表中所列材料。

  

  二、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当场发给《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书》(附件2)和《保健食品专营单位承诺书》(附件3)。

  

  三、企业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和企业盖章的《保健食品专营单位承诺书》后,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当场出具《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承诺登记凭证》(见附件4)。企业凭该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工商执照登记手续。

  

  附件:

  

  1、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承诺书申请表(略)

  

  2、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书(略)

  

  3、保健食品专营单位承诺书(略)

  

  4、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承诺登记凭证(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