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29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1
【实施时间】 2011-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

  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四、整治时间:

  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中旬)。

  在全市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整治目标,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下旬-2011年12月)。

  各区(县)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月-2012年2月)。

  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农业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我市的检查验收方案。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经委、公安、监察、农牧、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尚未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各环节监管职责的,要尽快明确细化;已经明确的,要抓紧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等重点环节,尤其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针对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牲畜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牲畜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