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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有序做好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工作,根据《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价房[2011]30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备案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 (四)《楼盘基本信息表》、《房源价格信息及进度表》、《地下车位价格信息及进度表》、《收费项目信息表》。 上述材料均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备案流程 受理→核对→签发备案书 三、备案时限 经核对,备案资料属实的视为已备案,如需领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书》的,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领取。 四、备案书需加盖备案业务章。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书》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厦价房备[2011] 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备案内容: 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楼盘基本信息表》等资料符合《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已向我局报备。 商品房销售信息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报备手续。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