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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11〕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鼓励居民多缴费,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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