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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批次受理救助对象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房产信息核查。 (十)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救助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等信息核查。 (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新农合补助同步结算衔接工作,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全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检查及案件处理等工作。 (十二)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按年度进行审计检查,监督资金安全运行。 (十三)供电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生活用电和电表改造等费用的优惠减免。 (十四)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生活用水、供暖、供气、公交等费用的优惠减免。 (十五)工商部门负责个人兴办企业或个体登记信息核查。 (十六)地税和国税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年纳税信息核查。 (十七)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负责定期按批次,对救助对象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借款、还款和个人信用卡的还款情况信息进行比对核查。 (十八)法制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城乡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审核我市社会救助的相关细则、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九)检察院、法院负责对拒绝退回骗保资金的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追回资金,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二十)残联负责对救助对象中残疾人情况进行核查。 (二十一)监察部门负责对我市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比对和纠查工作进行监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工作中妨碍核查、弄虚作假等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配合做好全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二十三)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和电信公司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