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清理处置批而未用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清理处置批而未用土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洛阳市清理处置批而未用土地工作方案 为落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批而未用土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我市2010年度例行督察提出的整改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1. 对2006年至2010年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截止2011年5月31日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以及未供即用土地的具体数量、分布及原因。 2. 依据有关政策,对清理出的批而未用以及未供即用土地,逐宗制订处置方案,限期完成土地征收、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1. 清理汇总阶段(2011年7月10日前) 按照62号文件要求,对2006年-2010年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供应、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2006年至2010年批而未用以及未供即用土地底数。填写《2006年-2010年各批次土地利用情况统计表》(附件1)、《2006年-2010年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统计表》(附件2)、《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附件3)。上述表格一式三份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加章后于7月10日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清理结果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及时在土地检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2. 集中处理阶段(2011年7月10日-8月31日) 依据62号文件中明确的有关政策,对清理出的批而未用土地、未供即用土地、闲置土地逐宗提出处理意见和完成时限,按照拟定的处理意见,逐宗进行处理。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实施征收的土地,要跨区调整使用,被调整的土地使用时重新进行报批。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将于8月初对我市例行督察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届时各县(市、区)2008年以前已批土地的供应率要达到100%、2008年批回土地的供应率要达到90%以上、2009年批回土地的供地率要达到80%以上,2010年批回土地的供地率要有显著提升。由于供地率达不到要求影响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我市验收的,市国土资源局应暂缓受理该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同时核减其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3. 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9月) 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验收结果作为2012年用地指标分配以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县(市、区)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届时凡验收未通过的,除继续处理外,暂停受理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同时核减其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任组长,相关委局以及各城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该项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各级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该项工作。 附件:1. 县(市、区)2006年-2010年各批次土地利用情况统计表 2. 县(市、区)2006年-2010年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统计表 3. 县(市、区)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县(市、区)2006年-2010年各批次土地利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公顷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县(市、区)2006年-2010年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公顷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附件3 县(市、区)闲置土地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公顷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