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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严格质量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农村清洁工程和村容村貌整治涉及的各项建设,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印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的农房设计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民使用,并会同省环保厅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集中迁建农民新居和村容村貌整治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巡查与竣工验收把关。

  

  (四)开展专业培训。

  

  各地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与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提高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水平。组织开展村镇规划管理人员培训,不断增强管理服务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省政府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做好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清洁工程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的实施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的统筹、整合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县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二)严格考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认真制定考核、评价标准,抓好督查、考核、通报等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镇(乡)、村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三)加强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项事关经济社会大局、惠及广大农民群众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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