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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改善陕南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根本上消除自然灾害对陕南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三市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搬迁对象分为以下几种:

  

  (一)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户;

  

  (二)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村、户;

  

  (三)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

  

  (四)距乡、村公路5公里以上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户;

  

  (五)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影响区内环境的村、户;

  

  (六)已规划或即将建设的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村、户。

  

  第四条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传承特色”的原则, 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省政府依据《规划》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移民搬迁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指挥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

  

  第六条  陕南地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比照省上做法,成立移民搬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规划,做好管理和监督检查,稳步推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七条  依据《规划》,2011年-2020年,陕南地区共安排搬迁安置移民60万户、240万人。结合陕南各市实际,安排移民搬迁安置年度计划,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第二章 搬迁安置


  第八条  根据陕南移民搬迁的范围和对象,移民搬迁分为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洪涝灾害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和工程移民搬迁等五种类型,统称避灾移民搬迁。

  

  第九条  根据陕南地区实际,凡进入城镇集中安置点、移民新村和小村并大村在30户以上的均属集中安置;其他方式的搬迁安置属分散安置。

  

  第十条  结合城乡统筹,陕南移民搬迁与保障性住房、重点示范镇、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有机结合,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的办法,对分散安置从严控制和从严审查,稳妥安置搬迁群众。

  

  第十一条  市、县(区)依据《规划》,综合统筹城乡发展、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等因素,编制市、县(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移民搬迁用地纳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逐级上报,分级审批。各市、县做好以集中安置点和重点示范镇为载体的相关移民安置建设规划,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技术审查。

  

  分散安置的相关建设规划由安置点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移民搬迁过程中,对集中安置点的房屋建设原则上实行统规统建。个别特殊情况需报上一级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定审查符合《规划》的可统规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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