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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季初预拨”金额按当年预算数的季度平均数确定;“年终清算”金额根据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和市交委审定的当年度客运量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各公交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规范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各公交企业应配合市交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等工作,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违规行为,经市交委、市财政局检查核实或市审计局作出审计结论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 (二) 企业综合考评不达标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 (三) 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燃料价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不稳定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 (四)不服从政府应急调度指令的,扣减下一季度财政补贴资金; (五)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的,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并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 (六)不执行公交票价优惠和使用清洁能源政策的,给予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财政补贴资格的处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视具体情形给予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财政补贴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各公交企业因执行本办法遇有问题或异议,可向市交委反映,市交委单独或商市财政局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