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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并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与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到户销售价格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含工业、非营业性和营业性用气)两类价格,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并按立方米为单位计价。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按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适用范围等问题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综〔2007〕119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项目经营期内经营成本平均单位成本+单位利润÷(1-所得税税率)]÷(1-管网气损率)÷[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出厂价格、到户销售价格分别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管道燃气到户销售价格的计算: 原材料不含税价格=(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短输管道运输价格)×(1-可抵扣增值税税率)+管道燃气出厂价格÷(1+增值税税率); 管道燃气平均到户销售价格={原材料不含税价格+[项目经营期内城市管网配气成本平均单位成本+单位利润÷(1-所得税税率)]}÷(1-城市管网气损率)×[1+增值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成本是指购气成本(原材料不含税价格)、配气成本两部分。 管输天然气购气成本包括管道燃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 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购气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运输费用及解压或压缩气化成本。 配气成本包括人工成本(人员工资、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等)、折旧费(其中管网设施对应的折旧费为城市主干管网建设费用按20年分摊部分)、维修及维护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燃气生产企业正常经营发生的所有费用项。 城市管网气损率按不超过门站供气量的4%计算,省内管网气损率按不超过进气门站进气量的0.5%计算。 管道燃气企业的利润是指燃气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应获得的合理收益,其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建设资金来源、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第十六条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是指用户建筑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工程造价,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费用,管线材料、居民用燃气计量表具、减压阀等设施价款,检测、维护费用。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可以在计算管道燃气零售价格时计入成本,随同价格一并收取,也可在管道燃气价格外单独收取。凡经批准可在价外单独收取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的,在制定燃气到户销售价格时,应将这部分费用予以合理抵扣。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以户为计价单位确定收取。 两个供气点(一灶、一热水器)以上的用户、低密度住宅用户以及自建房的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新建商品住房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含表后安装服务费),由商品房开发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结算,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包括部分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和全部入户工程管网设施建设费。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按设计最高日用气量确定,计价收取;入户工程管网设施建设费,是指从城市主干管切口开梯到用户终端燃气燃烧器具接口之前所需的所有管网、设施设备费用及其建设安装费用。 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的维修维护在保修期内由负责安装的燃气企业负责,超过保修期后其维修维护费用由燃气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供气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实行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十九条 城市管道燃气价格确定和调整方案实施前,应由所在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会同城市管道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