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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建交[2011]64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2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追究责任。

  

  七、监督机构要求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理专报进行抽查,重点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专报相符性、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职等情况开展抽查。

  

  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监理紧急报告,收到监理紧急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依法处理监理报告的问题。

  

  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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