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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市区东部城区。保留原有1家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辐射到东部城区及周边乡镇,不再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三)县城区。可设置1个二星级以上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及周边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对县城区已有2家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有1家发展自营业务。 (四)农村乡镇。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距离县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的乡镇,按经济区域与其它乡镇整合为1个星级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厂(场)向中心镇适当集中。 (五)生猪养殖年出栏量在2万头以上或猪肉品深加工基地年需求量在2万头以上的可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不得从事代宰业务。 五、实施步骤 (一)清理整顿现有生猪屠宰厂(场)。市商务局会同市农委、环保局、连云港工商局等部门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现有生猪屠宰厂(场),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报请市政府换发或取消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证书。 (二)关闭整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按照分步实施、平稳过渡,建大、撤小、关点的原则,先城区、后乡镇,先人口较集中的中心乡镇、后边远乡镇的步骤,逐步关闭规模小、设施不达标、技术落后的小型屠宰厂(场)点。各县区政府2011年底前要搬迁或关闭城区以内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停止一星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点猪肉品供应市区、县城;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所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立即关闭或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明确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关闭时间,确保在2015年前关闭所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新浦区、海州区2011年底前全部关闭因行政区划调整划入的小型生猪屠宰点。 (三)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度审核制度。市商务局负责每两年审核一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厂(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标准的按程序撤消其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点实施方案,明确淘汰生猪定点屠宰点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实现目标任务,并安排各县区商务部门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农委、环保局、工商局要认真做好指导督查与统筹协调。市目标办、食安办从2012年起分别将打击私屠滥宰和关闭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体系、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体系。 (二)严格规划约束。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增一减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做好新建、迁建和改建定点屠宰厂(场),对地理位置不符合规划的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予以撤并、关闭或按照规划另行选址新建,对现有屠宰厂(场)点总量超过区域内规划数的坚持平稳过渡、分步实施,通过市场主导和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联合经营,逐步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数量,最终实现总量规划目标,对于因实施规划而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要制定政策,妥善解决人员分流及遗留问题。 (三)加强政策引导。各县区政府要研究制订相应政策措施,引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星级标准化建设,鼓励在生猪主产区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大型养猪场参股经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鼓励在主销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引导大中型屠宰企业向农村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销售;支持大中型定点屠宰企业重组兼并小型屠宰企业,组建屠宰加工企业集团,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一体化经营模式,不断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水平。 (四)完善市场监管。各县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打私屠滥宰和查处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及未经检疫检验肉品等违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完善12312、12315、12365等投诉举报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共享生猪养殖、屠宰加工、肉品质量等信息;优化监督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五)开展宣传培训。各县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肉品科学消费知识,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品牌消费意识,逐步改变传统的消费习惯;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肉品经营者依法经营,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提高生猪定点屠宰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附件:连云港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设置及压缩屠宰点计划表 附件 连云港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设置及压缩屠宰点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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