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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11〕362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6月3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二款 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115号文批准,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唯一发起人发起设立,于2003年6月30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号码是:100000000037965。 二、第十条第四款 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有融资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或质押其全部或部分权益,及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外担保。 三、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监管规定,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11名董事中,非执行董事至少1人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五、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七、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由3-7名董事组成,提名薪酬委员会由3-7名董事组成,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7名董事组成。 八、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但提供贷款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九十七条,后续条款序号顺次调整,内容为:公司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工作。 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裁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裁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