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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1
【实施时间】 2011-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五、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

  债券发行人要采取措施切实充实偿债资金专户。抵押资产监管人必须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抵押资产状况实施监管。主承销商应于企业财务报表发布同时,发布该企业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年度分析报告。地方发改委应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动态监督机制。在当地债券发行人偿还本息前6个月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

  六、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加大中介机构责任。对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关义务但不作为的,取消其从事企业债券市场服务的相关资格。加强主承销商的机构责任,主承销商应该建立承销债券的信息档案,在债券存续期中勤勉尽责。凡因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等因素,致使债券工作出现缺失的,将追究相关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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