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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我市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新建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在国家、省、市投资补助配套到位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开发建设成本价回购或在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中折抵,产权归政府所有。

  

  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国有工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按开发建设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开发建设成本价以市发改委会同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评审价为准。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内容列明在条件中,并同时抄送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将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在土地出让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土地出让结果。

  

  四、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施工图联审后,应与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定《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标准、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等相关事宜,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房屋验收、交接。

  

  附: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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