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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有关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 为鼓励我省外贸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做好我省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与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签订不少于1年的付费服务协议,并以会员形式在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对外宣传推广、业务联系等活动,给予年度不超过10000元的服务费资助(具体标准根据申报情况研定)。 二、符合条件企业申报资助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收到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在2011年8月2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分批提交有关材料。省外经贸厅应于8月31日前将资金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 三、其他有关应用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事项,参照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我省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规财字〔2010〕17号)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地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企业宣传政策,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外经贸厅(外贸发展处)、省财政厅(外金处)反映。 附件:2011年广东省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广东省外经贸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2011年广东省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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