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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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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倡导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近距离对周围的人咳嗽和打喷嚏,不随地吐痰;培养师生良好的作息习惯,加强体育锻炼,合理膳食。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在校园内积极开展环境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定期对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学习生活场所进行室内通风及环境消毒,预防结核病在校园内的传播。

  

  2、免疫接种证查验

  

  托幼机构和小学对新入托、入学儿童开展免疫接种证凭证入学查验工作,发现没有接种过卡介苗的儿童,应通知家长带其到预防接种门诊补种卡介苗。

  

  3、结核病发现

  

  (1)健康体检

  

  学校按有关规定落实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将结核病检查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学校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人,应在其健康档案中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其本人或家长到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健康体检应由学校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导和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

  

  医疗卫生机构对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时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和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进行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对高中、大学新生和教职员工拍摄胸部x光片。对体检发现的ppd试验强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要转诊至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诊。

  

  (2)晨检工作

  

  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卫生保健人员和班主任作为晨检负责人,负责晨检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和班主任每天晨检时应询问每名到校学生是否有发热、咳嗽、盗汗等可疑症状。发现具有可疑症状的学生,及时告知疫情报告人,由疫情报告人初步判断,如无法排除,应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

  

  (3)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

  

  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晨检负责人应密切关注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对因病缺课学生应及时了解其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等。如怀疑为肺结核,要及时报告给疫情报告人,由疫情报告人及时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高校结核病可疑患者报告

  

  高校应建立高校结核病可疑患者报告制度,明确学生、院系辅导员和校医院(门诊部)间结核病可疑患者逐级报告流程,可通过信箱、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报告。开展高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师生知晓程度。校医院(门诊部)对报告的可疑患者初步筛查,如无法排除,应及时转诊至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诊,并由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及时追踪了解该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5)学校落实由疫情报告人负责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疫情报告人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及时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6)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监测分析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主动监测,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和结核病专报系统监测和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将分析结果报送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的管理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1、诊断和治疗

  

  各结核病定点医院规范结核病诊断工作。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年版)》的诊断程序进行检查。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作出明确诊断。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实施规范的抗结核病治疗。

  

  2、密切接触者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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