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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徐人社发[2011]212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212号)


  

  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做好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1〕2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申请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先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凭办妥的参保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医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失业人员除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需同时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三)缴费程序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先行缴纳,然后凭有关缴费凭证等资料,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其缴纳的费用,报销的资金划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待遇享受

  

  (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且缴费后,按照当地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缴费期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其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报销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的失业人员,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停止报销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在按规定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报销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三)2011年7月1日以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7月1日后参加职工医保的,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原享受的门诊医疗补助及医疗补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经办服务

  

  (一)凡市本级(不含铜山区)2011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其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在7月底前已经缴纳的,其所缴纳的费用在8月份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划入原失业保险金银行存折,以后每月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在其缴费到帐后,于次月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划入银行存折。

  

  县(市)、铜山区应采取按月报销的方式,由失业人员提供缴费凭证及相关资料,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进行报销,其报销的资金于次月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划入银行存折。

  

  (二)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这一惠民政策的宣传,公开办事流程,确保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了解参加职工医保的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缴费和报销手续。

  

  (三)各级人保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高度出发,将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徐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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