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3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本市煤炭领域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京煤集团公司:

  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安发[2011]5号)要求,本市煤炭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已取得明显效果,为进一步确保本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稳定,现就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目前正值煤炭供需旺季,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全力抓好生产经营,保障本市煤炭稳定安全供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煤炭领域将“打非”工作继续引向深入。

  二、坚决禁止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市正在开展的煤炭储运场所污染综合规范整治工作,强化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重点加大对本辖区内非法煤炭储运场所的排查力度,一经发现,立即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查处。

  对煤炭经营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资格继续从事经营和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对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违法经营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各煤矿企业要结合“京煤保障行动”,严格贯彻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劳动定员人数及工作面个数科学均衡组织生产,坚决制止“三超”。

  三、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严厉打击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打非”通知要求,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建立“打非”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制度、完善措施,形成长效机制,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多种督查形式,巩固“打非”成果,避免出现反弹。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