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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会展办无锡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会展办《无锡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无锡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会展办 (2011年7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我市举办的会展活动的统一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促进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等形式的商务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会展活动及其相关管理、经营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会展活动坚持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市场运作、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 市会展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提供会展信息等服务,引导会员及会展专业企业规范经营。 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60日前到市会展办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会展活动的备案登记表(见附表)。 (二)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举办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的名称、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招商招展计划、收费标准、银行帐号、组(筹)委会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四)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的会展活动,要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及书面合同,至少明确一家单位具体负责会展事务。 (五)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或开展的会展活动要提交联合或者委托举办协议、合同及境外机构的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 市会展办在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在开展45日前将举办会展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的信息告知公安、工商、城管、消防、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并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第八条 会展活动应充分利用现有建筑场馆,并尽量在场馆内举办。举办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开展前到公安、城管、消防等相关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活动开始前,举办单位应与会展场所管理方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在与活动参与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十条 举办单位应在会展期间对会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会展办报告。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必须提供投诉处理服务,并在活动手册或会展活动现场醒目位置公布市会展办、公安、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会展活动结束后30日内,举办单位将该项会展活动的有关统计数据报表报到市会展办。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因故变更会展活动的名称、主题、范围和举办的时间等事项或停办会展活动的,应立即告知活动参与方,报告市会展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变更、停办手续。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展商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进行会展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信息; (二)盗用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办展; (三)骗取参会代表、参展商参加活动的费用; (四)虚报冒领会展业专项扶持资金; (五)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同一场馆、场地举办同一类型的会展活动,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七条 市会展办联合公安、工商、城管、知识产权等单位,对已备案的会展活动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并统一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应予以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从事会展管理活动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会展办会展活动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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