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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组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可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四、主要措施 (一)认真学习中央和省政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甘肃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林业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提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州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三)实行情况通报制度。《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和报告制度》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和报告实行当月报告制度。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月26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当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情况和统计报告传真报送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报告原件寄送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情况和数据进行汇总后,于当月28日前呈报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四)实行挂牌销号督办制度。根据《甘肃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工作台账,对工作台账所列各项工作任务和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督办,对整改到位的项目进行销号。工作台帐应包括市州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建设项目名称和规模、工作进度、责任单位、存在问题、整改时限等内容。各市州也要建立工作台账,对存在问题要进行逐项整改,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列出明确的时间表,做到任务不落实、整改不到位、台账不销号。 (五)实行定期报送备案制度。《甘肃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规定,各市州要在每月28日前,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问题整改等情况和工作台账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每月5日前将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失职渎职致使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提请当地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或领导干部的责任。 五、2011年督查工作安排 (一)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市州政府对本地2011年上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工作于7月10前结束,将督查结果报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7月中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督查组,对市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二)2011年9月,省政府将对市州、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和重点抽查。 (三)2011年12月中旬,依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甘肃省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省政府在对各市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年终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