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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建设[2011]31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管理限额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管理限额的通知

  (甘建设[2011]315号)


  

  各市(州)建设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随着我省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市(州)建设项目大量增加、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建设管理工作逐渐加强、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为充分发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简化建设项目设计管理流程,更好的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并明确行政管理责任,我厅根据现阶段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在《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甘建设[2010]4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权限,请遵照执行。

  一、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限额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各市(州)建设管理和技术力量分布的情况,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的管理限额调整为:

  (一)省属和中央在甘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上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行政或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在限额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限额如下:

  1、兰州市

  (1)住宅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且单体建筑不超过25层(或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80米)。

  (2)公共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且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50米、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60米。

  (3)工业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6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5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12米、层数不超过10层的多(高)层工业厂房。

  (4)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2亿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各类改(扩)建及维修性质的道路及市政管网;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100米,且总长不超过500米的桥梁。

  2、除兰州市之外的其它市(州)

  (1)住宅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且单体建筑不超过18层(或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50米)。

  (2)公共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且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50米、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30米。

  (3)工业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12米、层数不超过6层的多层工业厂房;

  (4)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1亿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各类改(扩)建及维修性质的道路及市政管网;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40米,且总长不超过200米的桥梁。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按《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3号)的规定执行,其施工图审查备案按前述第(一)、(二)项管理限额办理。

  注:前述各款中的房屋建筑如属超限高层建筑,必需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省抗震办公室承办);住宅为主的建筑物中布置有超过两层的商业或其它使用功能时,该建筑应按公共建筑对待。

  二、关于中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

  进一步简化中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程序,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在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一)住宅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且单体建筑不超过12层(或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32米)。

  (二)公共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且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24米、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24米。

  (三)工业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12米、层数不超过3层的多层工业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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